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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10]142号
【颁布时间】 2010-09-19
【实施时间】 2010-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五、六号机组厂址选择工作审查意见书


  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五、六号机组厂址选择安全评价报告的请示》(辽红核〔2010〕28号)收悉。经审查,有关意见如下:
  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五、六号机组位于辽宁省瓦房店市红沿河镇东岗村,属于在原厂址的扩建工程,为两台百万千瓦级二代改进型压水堆核电机组。我局认为从核安全方面未发现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五、六号机组厂址与核电厂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该厂址是可以接受的。
  在核电厂设计和建造过程中,你公司应遵守核安全法规标准和在厂址审评中的各项承诺,确保核电厂的建造质量。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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