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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加强知识产权服务 知识产权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支持和帮助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搞好品牌建设。 十一、加强创业引导和指导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指导和扶持力度。鼓励和动员高校师生创业,允许高校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进行科技中介服务;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其在原单位的聘用、劳动关系;吸引更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来津创业,兴办高水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十二、统筹政府各部门专项支持资金 政府各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商务部门的外贸发展资金要重点支持出口型科技中小企业发展;发展改革部门用于服务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要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等部门也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资金支持。 十三、政府采购和税收激励政策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研发经费150%加计抵扣、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税收激励政策。 十四、建设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孵化和公共技术服务。鼓励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中心、企业实验室和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 十五、建立高效协调工作机制 成立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各区县、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服务,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统计调查制度和跟踪评价机制。建立市人民政府与区县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上下联动、市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机制。将各区县、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建立目标责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