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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08-06-02
【实施时间】 2008-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0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知识竞赛的通知

各区县国资委,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十届人大期间,颁布了大量与国有资产监管和企业运营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学习和掌握这一系列重要法律,对于国资委加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企业提高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北京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关于“五五”普法的有关要求,提高国资委机关全体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加强国资委机关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资委系统组织开展“五五”普法知识竞赛的通知》精神,现将组织开展“五五”普法知识竞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知识竞赛内容
  
  普法知识竞赛内容为《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和《反垄断法》等七部法律知识。
  
  竞赛参考题目共100道单项选择题(附件1),可以从市国资委网站下载(www.bjgzw.gov.cn)。
  
  二、活动组织方式
  
  区县国资委机关的知识竞赛活动由区县国资委自行组织,也可以组织区县国资委所属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参与。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机关全体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参加。
  
  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的知识竞赛活动由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组织,各单位要为本单位员工学习法律知识,参加知识竞赛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为员工提供相应的书籍、资料。
  
  三、有关要求
  
  1.各区县国资委、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对本单位竞赛活动进行评奖和表彰,分个人奖和团体奖。个人奖以积极参与、答题正确率高为原则评奖;团体奖要综合考虑团体成员平均分、参与率、领导干部参与率等要素。在适当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注重通过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宣传,营造依法行权履责的良好氛围。
  
  2.市属各企(事)业单位要以此次知识竞赛为契机,加大学习法律知识的力度和效率,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管理的理念,强化市场规则意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中风险防范意识。
  
  3.知识竞赛活动要在6月底之前结束后,在7月15日之前,区县国资委将填好的“五五”普法知识竞赛基本情况统计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将知识竞赛活动的简要总结报市国资委。
  
  
二oo八年六月二日
  
  

  
  附件1:
  
  
“五五”普法知识竞赛参考试题
  
  

  
  说明:以下题目均为单项选择题,请选择一个最符合题意的,并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在答题卡的相应选项上划勾,共100题,每题1分。
  
  1. 下列属于《物权法》中所称“物”的是( )。
  
  a外观设计b月球  c 商品房  d 大气层
  
  2. 下列财产中,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是( )。
  
  a 土地  b 房屋  c 矿藏  d 船舶
  
  3. 下列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物权的是( )。
  
  a 租赁权 b 人役权 c 永佃权 d 地役权
  
  4.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生效时间始于( )时。
  
  a 合同成立  b 不动产交付  c 物权登记  d 占有不动产
  
  5.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 )。
  
  a 更正登记  b 异议登记  c 预告登记  d 初始登记
  
  6.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
  
  a 发生物权效力 b 登记机构认可就有效力
  
  c 不发生物权效力d 处分行为有效
  
  7.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a 一个半月  b 一个月  c 三个月  d 二个月
  
  8.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 )。
  
  a 确认权利b 恢复原状c 排除妨害d 消除危险
  
  9. 对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且占总人数的比例都在()以上的业主同意。
  
  a 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二
  
  c 三分之一  d 四分之一
  
  10.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  )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a 国务院统一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
  
  c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
  
  d 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
  
  11.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有权,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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