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58-02-16
【实施时间】 1958-0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9月4日(57)联办研字第273号请示收悉。关于女方在小产后,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问题,我们认为,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是为了保护母性的健康和婴儿的保育。女方小产也应同样受到保护,但也不宜机械地一律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男方能否提出离婚,可视女方的健康状况而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