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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9-14
【实施时间】 2010-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0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专利奖评奖办法

[接上页]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评审工作组对申报材料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之一或有第八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不予提交评审。
  (二)专家评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参评专利进行专业评审组初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复评。
  1.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初评,依据申报材料的内容逐项打分,并提出获奖专利及其奖励等级的初评意见。
  2.评审工作组汇总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后,按等级优先原则(即优先遵循专业评审组建议的奖励等级)和评分排序原则(即相同的建议奖励等级,按照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提出初评结果。
  3.评审工作组将初评结果送专家评审委员会复评。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复评,提出专利奖获奖项目建议名单。
  (三)审核。评审工作组将专利奖获奖项目建议名单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第十三条 公示:
  (一)市知识产权局将审核通过的专利奖获奖项目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异议期为10天。有异议者,应在公示异议期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异议的处理:
  (一)公示异议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责成评审工作组对影响授奖的项目,向推荐单位下达异议处理通知书,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和处理。逾期未报送补正材料和处理意见的,取消授奖。
  (二)推荐单位接到异议处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补正、调查、核实的书面材料及时报送评审工作组。必要时,市知识产权局可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异议处理过程中,相关推荐单位应予以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三)异议处理工作结束后,评审工作组汇总公示及异议处理结果,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将无异议或确认异议不成立的专利奖获奖项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专利奖获奖项目名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布,并负责组织表彰活动。表彰奖励所需资金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对获奖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另行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 获得专利奖的专利可优先推荐申报中国专利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漏评审情况。与当年度参评专利或其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申报主体应保证提供材料真实可靠。授奖后,发现申报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上报市人民政府撤销授奖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在专利奖评审过程中,专家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及的工作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2015年9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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