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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58-02-12
【实施时间】 1958-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收到判决书,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过了上诉期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结婚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去年4月17日(57)法办秘字第127号函悉。兹就所问离婚案件送达判决书问题,答复如下:
  
  离婚案件的判决书应当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如果有一方在宣判时未到庭,或者距离人民法院较远不能及时收到判决书,应当告知宣判时到庭或者收到判决书较早的一方,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过了上诉期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结婚(可以告诉当事人经过一定时期来法院询问,判决已否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亦应注意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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