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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字[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公告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开展人口普查,对各级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拓宽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市将开展人口普查入户访问调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凡普查标准时点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的人口,不论是常住人口还是非常住人口,不论是南宁市户籍人口还是非南宁市户籍人口,不论是外出人口还是外来人口,都必须进行普查登记。另外,常住南宁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将首次纳入普查范围,也要进行普查登记。
  二、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内容。
  三、人口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所有普查对象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务,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四、全市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普查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五、人口普查中如发现有虚假行为,请向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771-5538067。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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