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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杭州市区范围内超高层建筑直升机停机坪辅助用房的设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超高层建筑直升机停机坪辅助用房(含导航、电台、气象、通讯、弱电、救援等设备存放)的设置应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市规划、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地块出让时明确是否需要设置停机坪辅助用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初步设计批复中对超高层建筑直升机停机坪辅助用房予以明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超高层建筑直升机停机坪辅助用房单独列明。 二、规划有直升机停机坪的在建或已建超高层建筑,应按规划要求,设计停机坪辅助用房。 三、超高层建筑直升机停机坪辅助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下,并计入项目总建筑面积,但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和公摊面积。 四、超高层建筑直升机停机坪辅助用房不得销售及改变使用性质,其日常管理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并接受消防、规划等部门的监管。 五、未规划有直升机停机坪的超高层建筑,在建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按原批准内容实施建设;其建设单位要求设置直升机停机坪的,经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审批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超高层建筑停机坪辅助用房设置审批手续。 六、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