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已许可项目没有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重大污染事故或者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被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完成的。 (三)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 (四)存在违规建设项目,尚未按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停工整改或者虽已整改但未完成的。 (五)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取得《许可证书》的企业,有关管理部门不得为其核发或者换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书。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设铬化合物生产装置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许可证书》。第二十八条 《许可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许可证书》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颁发、换发《许可证书》不得向被许可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