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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成[2010]183号
【颁布时间】 2010-09-16
【实施时间】 2010-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1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合理核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鄂价法规[2006]45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鄂价规[2010]132号),特制定《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9月16日
  

  附件:
  
  
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核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及《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专门技术规范。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应遵循相关性原则。凡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无关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第五条 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必须履行实地监审程序,核对相关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应重点关注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等,并检查固定资产的总账和明细账。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期限,或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如估计的生产总量、工作时间或行驶里程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等于固定资产原值乘以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残值率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消耗方式和工作环境等因素,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即初始计量),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取得成本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等,根据不同的取得方式将其取得成本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交纳的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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