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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成[2010]183号
【颁布时间】 2010-09-16
【实施时间】 2010-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1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

[接上页]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七)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八)整体盘购的固定资产,有购买协议的按协议价入账,没有协议的,依据匀速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加改良支出后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九条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十条 为保持定价成本的平稳性,除财政税务法规有特定规定外,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应采用匀速折旧法(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不得采用加速折旧法。成本监审采用何种具体折旧方法应在成本监审报告中披露和说明。
  第十一条 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l-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总值×年折旧率
  第十二条 某些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如总生产产品数量、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以及总工作台班等)上有明确规定,或能够合理预计的,可采用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年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年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计提。当月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十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在成本监审时不予计提折旧:
  (一)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经营者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二)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六)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七)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八)长期闲置(9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
  (九)其他违背成本监审原则或按照规定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原则上按本规范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中值计算,也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使用环境,在折旧年限中值至设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区间内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且特许经营期低于资产预计使用寿命不足10%(含)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低于资产预计使用寿命超过10%(不含)的,按第十五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第十五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第十七条 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含捐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当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并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原值、使用寿命及年折旧费用: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三)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如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
  (四)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十九条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其摊销费用视同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条 多项业务共同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贡献的大小(一般以销售收入为依据)、资产占用时间(面积)比例、产量或其他方法合理分摊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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