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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环资函[201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9-23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鹤峰县大典河二级电站车沟河电站阳河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恩施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鹤峰县车沟河水电站和大典河水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恩施州价[2010]55号)、《关于鹤峰县阳河水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恩施州价[2010]6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我省新投产水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指导意见,核定鹤峰县大典河二级水电站上网电价为0.35元/千瓦时,年上网电量为781万千瓦时(装机容量2850千瓦、年发电利用小时2768);核定鹤峰县车沟河水电站上网电价为0.35元/千瓦时,年上网电量为603万千瓦时(装机容量2100千瓦、年发电利用小时2900);核定鹤峰县阳河水电站上网电价为0.36元/千瓦时,年上网电量为921万千瓦时(装机容量2850千瓦、年发电利用小时3263)。
  上述价格从二○一○年九月一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201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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