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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32号
【颁布时间】 2008-03-26
【实施时间】 2008-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4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昆政办〔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公文办理工作,切实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的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和单位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格式,理顺行文关系,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公文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公文办理是保证国家行政机构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工作。公文办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机关工作的运转效率,关系到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的效果。同时,这也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形象,一个品牌。当前,全市政府系统的公文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在不断提高,规范程度越来越好,但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如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制发的公文中,越级行文、文种混用、文理不通、乱抄滥送、把关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机关公文质量不高,制发审签无序,行文格式不统一,不按程序办文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公文办理工作的规范化,而且影响了机关运转效率和工作质量,与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是不相符的。因此,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办理工作,充分认识公文办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办文无小事”的思想。明确公文办理主管领导,建立健全公文办理的规范制度,层层抓好落实。要加强对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特别要加强对公文相关基本知识的掌握,练就机关公务员必备的基本功。

  

  


  二、认真按照行文规则规范公文报送

  

  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遵循以下行文规则:

  

  (一)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属于本部门和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或单位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二)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需要市政府出面协调或裁决的,应在请示中如实写明各方所持的理由及其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应统一送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按程序办理,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除紧急情况外,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下属单位不得越级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四)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应遵循公文办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多头主送,不得混用“报告”或“请示”文种,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将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请示性公文上报市政府或领导同志个人。

  

  (五)有关党务工作的内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属市政府审批范围,但其内容与市委组织、宣传、统战等部门的工作范围有关的事项,应先报市委有关部门审核后,再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六)市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县(市)区政府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县(市)区政府正式行文的,应报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可直接行文。

  

  


  三、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必须通过电子公文交换渠道上报。对报送纸质文件而未报送电子公文的,市政府办公厅原则上不再受理。涉密文件暂时按原渠道进行报送。其它必须通过纸质报送的文件,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市政府办公厅实行最严格的限时办结制。紧急、重要的请示,要及时办理答复,最迟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其中,处室办理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领导审批不超过48小时);一般性请示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答复(其中,处室办理时间不得超过6个工作日,领导审批不超过4个工作日);复杂而困难的问题,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一时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也要按上述时限回复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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