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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办发[2008]08号
【颁布时间】 2008-03-26
【实施时间】 2008-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4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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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应急响应

  (十三)沙尘暴灾害分级

  按照沙尘暴预警信号,将沙尘暴预警分为3级;根据沙尘暴灾害的严重性及危害程度,将沙尘暴灾害分为4级。

  (1)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

  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影响重要城市和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沙尘暴橙色预警(ⅱ级):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影响重要城市和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5人至10人;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3)沙尘暴黄色预警(ⅲ级):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经济损失500万元至1000万元;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路网线路封闭。

  (4)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十四)分级应急响应机制

  (1)当接到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ⅱ级)时,或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时,立即启动盟旗两级沙尘暴应急预案,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盟应急指挥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2)当接到沙尘暴黄色预警(ⅲ级)时,或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时,有关旗县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旗县市应急预案。

  (十五)应急响应措施

  (1)在接到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ⅱ级)、黄色预警(ⅲ级)后,主要影响区域的旗县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做出反应。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发布沙尘暴消息;全面安排预防工作,组织动员机关、厂矿、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将危险区域人民群众和重要财产妥善安置;重特大沙尘暴发生时人员不外出,牲畜入圈;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要提前落实应对措施。

  (2)沙尘暴灾害发生后,当地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灾害情况,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做好伤亡人员救护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落实救援资金、物资的筹集、调配,做好本行政区域灾后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共同处置应对沙尘暴灾害,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当地应急指挥部认真组织做好舆论导向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八、应急响应管理

  (十六)信息共享和处理

  (1)建立信息报告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沙尘暴应急领导机构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程序报送信息。沙尘暴灾害信息实行逐级报告制度,上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沙尘暴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级、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处理措施、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等。

  (2)信息报告时限要求。旗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ⅱ级)、黄色预警(ⅲ级)后,立即上报相关信息,沙尘暴灾害发生后,旗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将沙尘暴发生的有关详细信息在2小时内报送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特大沙尘暴灾害,应在沙尘暴结束2小时内,将有关灾害信息上报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灾害损失详细信息要在沙尘暴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

  (3)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ⅱ级)以及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信息报告后,及时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并上报盟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沙尘暴日常管理办公室。

  (4)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基础电子地图和支持应急指挥决策的地理信息系统,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更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对沙尘暴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

  (5)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要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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