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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研字第12182号
【颁布时间】 1956-12-01
【实施时间】 1956-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八月二十一日省民字第277号请示已收到。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上诉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把这一起诉案件作为一个新的案件来处理,查明起诉有无新的事实根据,以及根据起诉的事实应否准许离婚。由于这是一个新的案件,所以不论是驳回起诉或者是判决离婚,都不发生撤销上诉审不准离婚的终审判决的问题。如果新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根据,而法院发现原上诉审不准离婚的终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应即报请原上诉审人民法院审查应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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