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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1号
【颁布时间】 2010-09-19
【实施时间】 2010-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5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1号――有关申请办理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的有关事宜公告

[接上页]
符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条件的认定证明(格式)
  
  
  
编号:
  

  (国外贷款项目单位):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63号)及相关规定,你单位提交的免税认定申请(《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征免税证明》编号:  ,《海关专用缴款书》编号:   ),经审核,全部商品/其中第  项商品符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条件。
  请你单位在有效期内持凭本认定证明到进口地海关办理有关国外贷款项目项下设备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海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认定证明有效期:自签章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2.认定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海关留存,第二联由国外贷款项目单位交由进口地海关办理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第三联由国外贷款项目单位留存。
  3.之前未向海关申请办理免征关税手续的,不用填写《征免税证明》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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