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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乡市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8]44号
【颁布时间】 2008-03-26
【实施时间】 2008-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5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对组织包机专列大巴团队来新旅游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对组织包机专列大巴团队来新旅游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8]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对组织包机专列大巴团队来新旅游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新乡市对组织包机专列大巴团队来新旅游的奖励办法

  
  


  
  为充分激励和调动各旅行商组团来新旅游的积极性,强力开拓我市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实现新乡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对组织包机、专列、大巴来新旅游的旅行社进行以下奖励:

  
  


  
  一、对组织旅游包机者的奖励

  
  (一)从省外引来一架旅游包机,团队游客人数不少于100人,在新乡至少游览两个以上(含两个)景区,其中至少有一个景区门票35元以上,并在新乡住宿一夜的,奖励组团旅行社每架次2万元。其中,组织每架次人数在120人以上境外游客旅游包机来新旅游的,奖励承办旅行社每架次3万元。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首架来新包机的奖励金额另增2万元。

  
  (二)一年内累计引来5架次(含5架)以上旅游包机的,另外奖励人民币1万元,引来10架次(含10架)以上旅游包机的,另外奖励人民币2万元。

  
  


  
  二、对组织旅游专列者的奖励

  
  组织旅游专列团队人数达到600人以上(含600人),游览两个以上(含两个)景区,其中至少有一个景区门票在35元以上,并在新乡住宿一夜的,奖励组团旅行社2万元。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来新的首列专列奖励金额另增3万元。

  
  


  
  三、对组织旅游大巴者的奖励

  
  旅游大巴团队一次达到500人以上(含500人),游览两个以上(含两个)景区,其中至少有一个景区门票在35元以上,并在新乡住宿一夜的,奖励组团旅行社2万元。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来新的首个大巴团队奖励金额另增2万元。

  
  


  
  四、奖励审批程序

  
  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组团旅行社申请奖励的,应在发团5日前,向新乡市旅游局报告,由市旅游局告知其奖励的有关注意事项,具体要求由市旅游局另行规定。旅游活动结束后1周内,组团旅行社应提供有关的票据、合同、传真等相关资料,经市旅游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旅游局按审批意见兑现奖励。

  
  新乡市旅游局咨询电话:0373-3076898

  
  


  
  五、附则

  
  (一)本办法奖励资金由新乡市旅游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本办法自2008年3月26日起施行,原《新乡市对组织专列(大巴)团队来新旅游的奖励办法》(新政办〔2006〕4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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