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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颁布时间】 2010-09-09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5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


  《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8月24日市政府第13届1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九月九日
  

  
  
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广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奖项包括:
  (一)广州市专利金奖;
  (二)广州市专利优秀奖;
  (三)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
  (四)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
  市专利奖经费列入市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条 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报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奖项和技术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市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六条 广州市专利金奖、广州市专利优秀奖的项目以及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的单位应当经过评选产生。广州市专利金奖每届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20万元;广州市专利优秀奖每届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10万元;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每届名额不超过10个,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每届名额不超过10个,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
  参选项目不符合广州市专利金奖评奖条件的,广州市专利金奖可以空缺。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配套奖励:
  (一)评奖周期内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
  (二)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8万元;获得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万元。
  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项目申请配套奖励的,获奖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评审委员会对相关证明文件审核确认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向获奖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 获得国家、省、市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奖金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专利项目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广州市专利金奖和广州市专利优秀奖:
  (一)属于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技术水平高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推动本行业或者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上作出了富有美感并且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项目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同行业前列;或者项目的实施对产业结构调整、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解决公共健康等问题起到重要作用,产生重大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五)没有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
  (一)连续两年专利申请总量或者发明专利申请量名列全市或者同行业前茅,并且未实施过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二)评奖周期内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
  (一)通过自行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专利项目的实施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对我市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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