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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环资[2010]184号
【颁布时间】 2010-09-23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5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辽宁抚顺铝厂等电解铝生产企业优惠电价的通知


  有关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华电集团湖北分公司、华能集团华中分公司、国电集团华中分公司、省能源集团公司等发电企业,各有关用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辽宁抚顺铝厂等电解铝生产企业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15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2010年协议供电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0年6月1日起,对我省享受协议供电价格政策的电解铝、化成箔、铁合金生产企业实行两部制电价。基本电价为:按最大需量计费的每月每千瓦27元,按变压器容量计费的每月每千伏安18元;电度电价电解铝企业为每千瓦时0.4905元,化成箔和铁合金企业为每千瓦时0.5114元。自2011年1月1日起,将电解铝企业基本电价进一步调整:按最大需量计费的每月每千瓦39元,按变压器容量计费的每月每千伏安26元。供电电压等级为220kv的用户到户销售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2分。
  对享受协议供电价格政策用户的销售电价提高后,适当提高协议供电中发电量的上网电价。经研究,从2010年6月1日起,我省协议供电上网电价在2010年初协议供电合同规定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7分钱。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辽宁抚顺铝厂等电解铝生产企业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1536号)(略)
  
  
201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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