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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0]141号
【颁布时间】 2010-09-17
【实施时间】 2010-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5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清缴问题乳粉的公告


  为彻底清查、销毁问题乳粉,杜绝问题乳粉案件发生,保证我区乳粉及含乳食品安全,根据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缴问题乳粉的通知》,现公告如下:
  一、清缴范围
  凡2008年的问题乳粉和2008年9月14日之前生产而未经检验三聚氰胺的乳粉,均纳入清缴范围。
  二、清缴时间
  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
  三、清缴政策
  任何持有上述问题乳粉的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养殖户、饲料加工户等)和个人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监部门上缴。凡在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上缴问题乳粉的可免予处罚;逾期不上缴的,一经发现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四、举报渠道及奖励政策
  广大人民群众和生产经营者均可通过各种途径举报生产、使用、销售、藏匿问题乳粉的违法行为,对所举报情况经查实的,将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电话:12315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12365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96311
  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电话:0951-5053104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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