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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建[2010]473号
【颁布时间】 2010-09-16
【实施时间】 2010-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5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引导、规范和监督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将贯彻执行中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以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并与建筑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互为促进,切实做好学习宣贯工作。
  二、建立信息收集、发布和报送工作制度,实现资质资格联动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建设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科室,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和报送在招投标、质量安全和履约监管等过程中收集到的企业和人员动态管理的相关信息。资质管理部门应将企业和人员的日常表现作为资质资格管理的重要内容加以考核,实现资质资格的联动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资质资格审查、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把准入关。市城乡建委每年将对区县(自治县)资质资格审查、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并在全市通报抽查结果。对审查不认真、把关不严的区县(自治县)除予以通报批评外,要责令限期整改、限制,直到收回审批权。
  四、实行动态和重点监管,疏通清出渠道。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及时收集企业、人员资质资格构成条件变化情况的相关信息,将变化较大、发生不良行为较多的企业和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列入每年动态核查的范围,予以重点核查,给予相应处理,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五、建立建筑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报告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应按照资质资格管理的相关规定,每季度将本地区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情况上报市城乡建委。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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