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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梧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梧政发[2008]21号
【颁布时间】 2008-03-26
【实施时间】 2008-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6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二)进一步整合法律援助资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组织的联系协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分支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组织法律援助团,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组织法律援助队,行政村要逐步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建立起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要组织者,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专职人员为主要提供者,以社会团体、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和行政村法律助理员为补充,广大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及全社会关心支持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三)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是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法律援助工作服务能力的基础条件。法律援助机构要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司法部规范化要求为依据,制订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和评估办法以及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规范等,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的行为,量化其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标准,并与日常管理、年检注册管理相结合。

  
  


  
  三、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一)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监督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对办案质量的监督指导,完善案件办理质量监控体系,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服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拒绝指派,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履行义务,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等行为,要依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保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健康发展。要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深入了解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根据困难群众的维权需求,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实现法律援助与社会求助、司法求助的有机衔接。要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完善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农民工等困难群体的专项维权通道建设,切实提高法律保障能力,及时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提高预防和解决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能力。在保证刑事指定辩护案件办理的基础上,加大民事尤其是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力度,实现办案数量持续增长。

  
  (三)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发挥自身特长和优势,为其所在的社会团体和某些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实现该援尽援,确保我市弱势群体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共享改革开放成果。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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