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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印发《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普洱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 市监察局进行初步核实。 (一)市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