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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要求,区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请各地参照区局清理结果进行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在6月底前上报区局。 一、区局转发总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件 (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内地税字[2005]43号) (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批复的通知》(内地税字[2005]97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及开展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05]158号)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419号)内容全文废止。 二、部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件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呼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内地税发[2006]5号)第四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略)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