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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各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应参加年度考核。公证员年度考核由公证员所在公证机构负责,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情况的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第三条 公证员年度考核,应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省司法厅对全省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年度考核的内容为上一年度公证员执业活动情况的综合考察测评,主要包括: 1.公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2.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 3.办理公证文书质量情况; 4.参加业务培训、理论研讨及其他提高业务素质的情况; 5.省和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考核事项;对公证机构负责人,还应考核其依法管理能力、保持和提高公证机构服务水平、保持和拓展公证机构服务领域、维护和促进公证行业声誉和利益的能力及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标准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具体的考核标准如下: (一)优秀等次的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通各类公证业务,执业以来没有违反公证程序办理公证和出具过错证、假证的记录,上一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没有被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完全不属实。 (二)合格等次的标准:较好完成本职工作,遵守公证员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员职责,没有违反办证程序,没有出具错证、假证,没有被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完全不属实。 (三)公证员在考核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等次: 1.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4.私自出具公证书; 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7.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9.违反公证程序,出具错误公证文书; 10.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11.拒绝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举办的公证员职业培训; 12.法律、法规、司法部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公证机构负责人,应当参考对其所在公证机构的考核情况,不得给予高于公证机构考核等次的结论,本年度尚未确定公证机构考核等次的,可适当参考上一年度公证机构考核等次。 第八条 公证机构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负责人不得为合格或优秀等次: (一)内部人事、财务、公证质量管理混乱,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给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三)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四)不履行公证协会团体会员职责、义务。 第九条 公证机构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负责人不得为优秀等次: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超过五宗,经查证属实或部份属实; (二)对当事人投诉不处理,或不及时、妥善处理; (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 (四)所属公证员受到刑事处罚; (五)对在上一年度考核或在公证质量检查、处理当事人投诉中发现的问题不整改或整改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 (六)不为所属公证员参加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条 公证员、公证机构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接受考核,拒绝接受考核的,其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