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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办发[2008]08号
【颁布时间】 2008-03-26
【实施时间】 2008-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9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兴安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为保证重大沙尘灾害应急管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健全重大沙尘暴灾害的预测、预报、预防和灾后救援的组织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应对重大沙尘暴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全盟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开展我盟重大沙尘暴灾害预防、救援及相关组织工作。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南》、《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一)提高认识,积极预防。沙尘暴是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变得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它是一种自然灾害,人力很难控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沙尘暴带来的危害,进一步提高对预防沙尘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保障沙尘暴高发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共防范意识。要积极做好预测、预报和预防工作,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努力把沙尘暴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盟行署的统一领导下,盟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本预案,领导和指导全盟沙尘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层层建立沙尘暴灾害预防和应急领导指挥机构,落实责任制,形成盟旗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沙尘暴灾害预防和应急体系。

  (三)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设备、技术、人才等资源,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实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

  (四)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将应对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中,加强基础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和应急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迅速、及时、有效地应对重大沙尘暴灾害。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重大沙尘暴灾害、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后进行救援工作,以及需要盟行署协调指导当地人民政府预防或灾后救援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或处置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时;

  (2)沙尘暴橙色预警(ⅱ级)或处置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时;

  (3)根据旗县市应急指挥部的请求,需要盟行署对沙尘暴黄色预警(ⅲ级)预防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或处置较大沙尘暴灾害时。

  


  五、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五)盟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

  成立兴安盟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盟行署分管林业工作的副盟长担任,执行指挥长由盟林业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盟行署分管副秘书长和盟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牧业局、水务局、环境保护局、民政局、卫生局、交通局、气象局、铁路乌兰浩特站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六)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大沙尘暴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

  (2)研究制定全盟应对重大沙尘暴灾害预防和应急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建立和完善盟重大沙尘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机制,负责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4)负责重大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警、预防,以及对沙尘暴灾害的处置、善后处理的协调指导。

  (5)指导旗县市对沙尘暴灾害进行预防和应急处置。

  (七)成员单位职责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预防和处置重大沙尘 暴灾害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和落实。

  (2)财政局:负责预防和处置重大沙尘暴灾害的资金保障。

  (3)农牧业局:指导农牧业生产灾前预防、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

  (4)水务局:负责灾后救援、恢复生产的水利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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