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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农机监函[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3-25
【实施时间】 2008-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8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关于规范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关于规范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

  (新农机监函〔2008〕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机局,兵团农机安全监理分站:

  拖拉机交强险实施以来,在促进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农机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保护国家和广大人民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了有效保障。但在实施过程中,个别地(州)、县(市)农机部门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造成多起因保险纠纷发生的上访事件,为进一步规范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机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认真落实自治区农机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农机监〔2007〕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交强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新保监发〔2008〕7号)要求,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的各项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各地农机部门要严格遵守《保险法》、《交强险条例》等规定,不得指定投保拖拉机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拖拉机交强险费率,不得强迫车主投保除拖拉机交强险以外的商业保险。对持有拖拉机交强险有效保单(由自治区公布的具备从事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开具)的车主,各地农机监理机构要按照规定予以办理注册登记、检验等业务。

  


  三、各地(州)市农机部门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拖拉机投保交强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自治区农机局和新疆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拖拉机交强险的工作指导,加大联合管理和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查处。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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