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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纪发[2008]12号
【颁布时间】 2008-05-27
【实施时间】 2008-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8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重庆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严肃纪律强化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七、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纪律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惩处贪污、挪用、倒卖、盗卖、截留、私分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等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变卖、拍卖、出租、出售、转让抗震救灾捐赠物资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募集和骗取抗震救灾捐赠物资行为。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要迅速查办,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毁损浪费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对那些敷衍塞责、玩忽职守、推诿扯皮、失职渎职、临危退缩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灾区物价的监管,严肃查处严禁囤积抗震救灾物资,哄抬物价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活不受影响。切实抓好国务院关于节约资金用于灾区建设的有关要求的落实,认真治理公款吃喝和公款旅游等问题,坚决制止奢侈浪费。
  
  各级纪检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机关和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既分工负责,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又密切合作,及时沟通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定期汇总分析有关情况,注意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要通过扎实有效的监管工作,保证救灾款物都用于受灾群众,发挥最大效益,以回应社会各界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关切,给群众交一本明白账、放心账。
  
  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贯彻意见。市委市政府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抗震救灾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电话:中共重庆市纪委、市监察局63898844,市民政局89188346,市财政局67575340,市审计局67529320
  
  
中共重庆市纪委
  
  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审计局
  
  200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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