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2.2 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4.2.3 自治区相关部门或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财政厅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财政厅可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3 财政收入政策 4.3.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财政厅会同税务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属于国家统一税收的,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4.3.2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减免政策建议。其中,属于自治区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减免事项,由财政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减免政策建议,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属于国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减免事项,及时向中央有关部门报告。 4.3.3 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相关非税收入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3.4 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财政困难地区,上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4.4 财政支出政策 4.4.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财政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自治区政府审批。盟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级财政支出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本地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同级政府审批。 4.4.2 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个人、行业、企业、单位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4.3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自治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属于盟市事权的,经费由盟市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自治区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4.4.4 武警部队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参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以及武警部队自身处置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武警部队应驻地政府请求,奉命支援当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驻地政府负担。 4.4.5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各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 4.4.6 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用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以及向上级财政申请资金等方案,动用预备费或超收经费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资金。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5 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6 资金拨付 4.6.1 各级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4.6.2 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4.6.3 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资金调度手续。 4.6.4 紧急情况下,财政厅可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5 后期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