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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文政发[2008]28号
【颁布时间】 2008-03-24
【实施时间】 2008-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80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08〕2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贯彻和执行。

  


  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全面推进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经济建设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作为首要任务。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立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城乡统筹的长效机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全州财政的农业投入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制定和落实发展现代农业的优惠政策。重视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扶持龙头企业和农业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发展三七、烤烟、辣椒等产业,加强生物资源的开发和研究,打造知名品牌。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重视粮食生产,严格保护耕地,完善基本农田的排灌设施,加强中低产田地改造和高产稳产农田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完善农业科技服务网络体系,加强乡、村级农技推广和服务的公益设施和队伍建设。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把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行政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经费纳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坚持发展三七特色产业,推行三七无公害、标准化、基地化种植。在每年年度预算支出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20%的资金,用于三七基础研究。加强三七产业园区建设,加大三七制药、保健、化妆等系列产品的研究和开发,拓宽市场领域,提升三七产值在全州经济总量中的比重。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视发展烤烟、辣椒等优势产业。建立基本烟田保护制度,加快烟水工程建设,推行烤烟标准化种植,提升烟叶质量。实施无公害、标准化、规模化种植和精深加工,打造丘北辣椒知名品牌,促进增产增收。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畜牧业,重点培育生猪、肉牛等优势产业,扶持畜、禽、渔养殖业。加强地方良种保护和培育,发展畜禽产品加工业。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畜牧业贷款,健全畜牧业保险制度。

  


  第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常规防疫与强制免疫相结合。

  对重大畜禽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常规防疫与强制免疫所需疫苗、反应治疗和死亡补偿等经费由州、县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严格保护森林资源。依法加强自然保护区及天然林的维护和管理。加强石漠化治理。坚持封山育林、植树造林,营造生态公益林、经济林、用材林、生物能源林、水土保持林。鼓励单位、个人、机关干部和外商承包、租赁荒山造林。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每年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林业,逐步提高全州森林覆盖率和林产业的发展。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国家的年度木材采伐计划。州人民政府在不突破上级下达采伐限额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各种用材比例。人工抚育间伐,林木胸径小于10厘米的,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只实行采伐限额管理,保证采伐量小于生长量。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大中型水利设施投入力度。以民办公助和以奖代补的方式,引导农民集资投劳参与小型水利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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