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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3-25
【实施时间】 2009-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自全省实施乡镇劳动保障所(站)“2113116”工程以来,特别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的统一配发,基层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有效地促进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推动了劳动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但是,从近期调研的情况看,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尤其是个别地方存在擅自挪用、改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用途、改动车辆标识等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不能较好地保证劳动保障监察以及其他劳动保障工作的需要,劳动保障监察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了维护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严肃性,切实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加大劳动保障所(站)能力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继续实施好乡镇劳动保障所(站)“2113116”工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劳动保障所(站)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的监察效能,促进各项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发展;加强队伍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在劳动保障所(站)配备专(兼)职监察员;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
  
  二、加强对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监察执法水平;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创新监管体制,改进执法方式,实现监管模式从被动反应型向主动预防型转变,监管范围从以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切实加强对乡镇小煤矿、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小冶炼厂、石灰(石料)厂、烟花爆竹厂“七小”企业的用工监管,规范用工行为,严厉打击劳动用工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保障所(站)窗口建设,设立举报投诉窗口,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到立案快、查处快,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各地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辖区内以“户”为单位收集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并及时更新,逐步在县、州(市)内形成用人单位用工情况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五、严格执行《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和本地劳动保障监察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好、使用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保证统一配置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车辆必须用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配置到劳动保障所(站)的车辆必须满足劳动保障工作的需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私自调配到其他部门使用,严禁公车私用,违者将按有关纪律和问责办法追究和处理。
  
  六、劳动保障监察车辆属国家资产,使用人违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致使车辆损毁的,必须承担修理和赔偿的责任;必须保持劳动保障监察车辆干净整洁,保持劳动保障监察标识完整清晰,不得改变、改动全省统一的标识,标识损毁的,要及时修复,维护监察执法的严肃性。
  
  七、劳动保障监察员要着装整齐,语言文明,外出执法时,要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并出示执法证件,树立劳动保障监察良好形象。
  
  八、各地对乡镇劳动保障所(站)依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要适时进行督导,对执法车辆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监察效能的充分发挥。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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