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质监政发[2008]68号
【颁布时间】 2008-03-24
【实施时间】 2008-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80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质监政发[2008]68号)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全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和全国质检系统法制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提高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的有效性,区局法规处制定了 《2008年全区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2008年全区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要点

  


  2008 年全区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贯彻落实全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和全国质监系统法制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逐步改革行政审批许可方式、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五五”普法和对外宣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方面再上新台阶。为保安全、提质量、促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基础。

  

  按照以上总体思路,今年要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在总结往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今年要进一步加大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考核力度,健全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单位要强化层级监督,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自查工作,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等案卷进行评查,重点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监督检查,以提高案件质量,发现有违法或者不规范的,尽快整改。从今年 10 月份开始,区局将对全区质监系统 2008 年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实地评议考核,并将考评结果向全区通报。

  

  


  二、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会签审查制度,确保全区质量技术监督法制规范的协调统一。各单位要着重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制发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并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二是对各盟市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报区局法规处备案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为无效文件,不得实施;三是对区局机关各处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统一由法规处进行初审,并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凡正式生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区局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方便人民群众了解质监部门决策信息。未经统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四是要落实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公布制度。各单位要对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于今年 6 月 20 日前将本部门清查结果报区局法规处,区局适时对各单位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不备案无效制度。

  

  


  三、切实加大行政复议工作力度

  

  各单位要加强对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宣贯工作,着重从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各项配套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审理及程序、明确责任追究等方面入手,做好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工作,运用行政复议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在日常工作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积极受理;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通过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的案件,应当采取公开听证、当面核查等方式,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区局适时组织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按时完成自治区人大、政府法制办、国家质检总局交办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征求意见(修改)稿;完成好新法律法规、规章的宣贯;做好立法的协调工作,建立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立法协调信息通报机制;强化对基层质监法制工作的指导,探索“开门审案”的实践经验,为下一步在全区质监系统推广“开门审案、阳光执法”新模式打好基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