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09-03-25
【实施时间】 2009-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8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二00九年“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4、水泥企业年产量在30万吨以下的商标不予推荐。
  
  四、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申报时间
  
  (一)申请人应在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其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于上述期限内按其办公所在地向当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省工商局不再直接受理申请。
  
  (二)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省工商局审核。各地上报省局的截止时间为7月10日。
  
  各地要高度重视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活动,严格按《办法》、《程序》及《条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云南省著名商标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查,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逐条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的质量,真正把本地区范围内具有较大规模、较大市场份额、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推荐参加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活动。
  
  特此通知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