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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水泥企业年产量在30万吨以下的商标不予推荐。 四、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申报时间 (一)申请人应在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其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于上述期限内按其办公所在地向当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省工商局不再直接受理申请。 (二)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省工商局审核。各地上报省局的截止时间为7月10日。 各地要高度重视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活动,严格按《办法》、《程序》及《条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云南省著名商标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查,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逐条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的质量,真正把本地区范围内具有较大规模、较大市场份额、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推荐参加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活动。 特此通知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