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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办字[2008]20号
【颁布时间】 2008-03-24
【实施时间】 2008-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81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兴安盟行政公署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兴署办字[2008]20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各有关部门及企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意见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标准化没有达标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和换证时,一律不予年审和换发新证,并予以关闭。

  


  二、强制推行采石场中深孔爆破技术和井工矿山机械通风技术,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和机械通风的矿山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手续,并予以关闭。机械通风专项整治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肃事故责任追究。2008年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一律停产整改3-12个月。整改期间擅自生产的、逾期未整改和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关闭;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事故的一律予以关闭。

  


  四、全面进行尾矿库安全度评价。凡是有尾矿库的矿山企业, 3月末之前要进行安全度评价。经安全评价确定为危库的,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库的,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限期按正常标准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五、建立完善尾矿库工程档案。凡有尾矿库的矿山企业, 3月底之前要建立尾矿库工程建设档案、生产运行档案和闭库及闭库后再利用档案。

  


  六、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矿山每班必须确保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地下矿山应确保每天至少有1个矿级管理人员在场带班,带班人员要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

  


  七、建立技术管理体系。矿山要设立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山年度灾害预防计划,绘制矿山相关图纸,对矿山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采空区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矿山要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八、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各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足额按时缴纳风险抵押金,及时与矿山救护队签定救援协议,否则不予许可有关安全事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其中,对不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不足额按时存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要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的予以关闭。

  


  九、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矿山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由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验收。

  


  十、全盟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请各地按自治区《2008全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2008全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要求、原则、方法和时间步骤抓紧进行,盟行署和安监局不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略)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略)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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