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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琼国税函[2008]67号
【颁布时间】 2008-03-24
【实施时间】 2008-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82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函[2008]6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对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消费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顺延至4月15日。

  

  


  二、个人利息储蓄存款所得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0日。

  

  


  三、2008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各单位要及时做好通告工作,确保纳税人周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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