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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资委
【发文字号】 青国资委[2008]22号
【颁布时间】 2008-03-24
【实施时间】 2008-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8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市政府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项目实施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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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项目实施前,如需对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培训的,由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培训。

  


  四、中介机构项目实施调度

  (十二)一般项目实施原则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特殊项目按会议纪要要求开展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业务处室指导中介机构及项目企业开展业务工作,主办处室负责跟踪了解项目推进情况。主办处室应与业务处室沟通项目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遇到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由主办处室牵头召开由有关处室、项目企业及中介机构参加的调度会,原则上每个项目召开2次调度会。

  


  五、报告备案

  (十三)中介机构出具业务报告后,按规定应同时报企业及国资委,由相关业务处室按规定时限(审计报告12个工作日、评估报告15个工作日)及时审核备案,出具审核意见及备案结论,备案结论同时抄送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及监督工作管理处。

  


  六、中介项目实施评价

  (十四)监督工作管理处收到相关业务处室备案结论后,每季度组织对中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评价主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征求项目企业及中介机构的意见。

  (十五)联席会议由监督工作管理处组织召开,主办处室、统计评价处、社会事业处负责人参加。主要评价中介机构执业态度、执业水平、报告质量、协议履行情况、会议纪要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项目企业配合工作情况等,并由相关业务处室对中介机构、项目企业评议打分,填写《中介机构项目完成情况评价表》(见附件3)。

  (十六)监督工作管理处根据各中介机构得分情况,确定各中介机构本项目的评价结果,作为选聘使用及年底考核调整的重要依据。

  


  七、中介项目费用支付

  (十七)监督工作管理处依据中介机构工作质量并参考评议结果,填写《中介机构费用支付意见表》(见附件4),由主办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审核,经委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从专项科目中支付服务费。国资委行政监察部门会同有关处室每年对帐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十八)对因各种原因停止(或长时间暂停)进行的项目,中介机构已经开展相应工作的,由主办处室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在项目停止后的10日内,根据中介机构实际工作量确定付费额,报委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支付中介费用。

  


  八、其他

  (十九)业绩考核选聘中介机构项目实施暂按原工作程序开展。

  (二十)2006年9月4日下发的《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内部工作规程》(青国资委[2006]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聘用中介机构计划表》(略)

  2.《聘用中介机构结果通知书》(略)

  3.《中介机构项目实施情况评价表》(略)

  4.《中介机构费用支付意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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