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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2008]47号
【颁布时间】 2008-03-24
【实施时间】 2008-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82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建立教育督导评估报告制度。将督导报告作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教育决策和考核下一级政府、被督导单位教育工作实绩以及评价学校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教育督导工作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对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落实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教育职责、实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成绩突出的下级人民政府及单位、个人和教育督导先进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州人民政府根据督导结果对教育工作先进县市授予“教育强县(市)”称号,并给予表彰。

  

  


  四、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教育督导工作力度

  

  (一)依法督导。采取综合性督导、专项督导、过程性督导和随访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依法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实行督政与督学相结合。要把督促各级政府执行法律法规、履行教育职责作为督导工作的重点。州人民政府的督导工作,坚持督政与督学并举,侧重督政;县市人民政府的督导工作,以督学为主,兼顾督政。州人民政府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对县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在全州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市)”活动。

  

  (三)加强对义务教育发展状况的监测。实行“两基”工作统计年报制度,按时上报“两基”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加强对“两基”巩固提高状况的监测分析,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队伍建设。各县市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总督学,教育部门主要领导任副总督学,并成立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为成员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要进一步完善督学聘任制度,努力建立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结构合理,勤政廉洁,管理型与专家型相结合,能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督学队伍。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努力开创教育督导工作新局面

  

  (一)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和观念,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职能作用。各级政府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教育督导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教育督导工作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不定期指导教育督导工作,参加教育督导活动。

  

  (二)努力改善教育督导工作条件。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专项督导经费,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使教育督导工作在教育行政管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及反馈环节中,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职能,提高教育行政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三)积极营造有利于教育督导工作的氛围和环境。教育督导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专业性较强,要努力形成社会各界重视、支持教育督导的浓厚氛围。各级政府及发改委、财政、教育、科技、人事、编制、公安、税务、工商、建设、审计、统计、文化、卫生、体育、残联、妇联、团委等部门和新闻单位、社会各界,要积极支持和协助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开展督导工作,努力开创自治州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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