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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建立教育督导评估报告制度。将督导报告作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教育决策和考核下一级政府、被督导单位教育工作实绩以及评价学校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教育督导工作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对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落实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教育职责、实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成绩突出的下级人民政府及单位、个人和教育督导先进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州人民政府根据督导结果对教育工作先进县市授予“教育强县(市)”称号,并给予表彰。 四、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教育督导工作力度 (一)依法督导。采取综合性督导、专项督导、过程性督导和随访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依法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实行督政与督学相结合。要把督促各级政府执行法律法规、履行教育职责作为督导工作的重点。州人民政府的督导工作,坚持督政与督学并举,侧重督政;县市人民政府的督导工作,以督学为主,兼顾督政。州人民政府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对县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在全州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市)”活动。 (三)加强对义务教育发展状况的监测。实行“两基”工作统计年报制度,按时上报“两基”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加强对“两基”巩固提高状况的监测分析,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队伍建设。各县市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总督学,教育部门主要领导任副总督学,并成立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为成员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要进一步完善督学聘任制度,努力建立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结构合理,勤政廉洁,管理型与专家型相结合,能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督学队伍。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努力开创教育督导工作新局面 (一)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和观念,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职能作用。各级政府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教育督导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教育督导工作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不定期指导教育督导工作,参加教育督导活动。 (二)努力改善教育督导工作条件。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专项督导经费,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使教育督导工作在教育行政管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及反馈环节中,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职能,提高教育行政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三)积极营造有利于教育督导工作的氛围和环境。教育督导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专业性较强,要努力形成社会各界重视、支持教育督导的浓厚氛围。各级政府及发改委、财政、教育、科技、人事、编制、公安、税务、工商、建设、审计、统计、文化、卫生、体育、残联、妇联、团委等部门和新闻单位、社会各界,要积极支持和协助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开展督导工作,努力开创自治州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