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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四)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十五)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起实施,2008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各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决定。 (十六)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办法。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