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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申报高职高专、成人高校教师(艺术、外语学科除外)专业技术资格按照《重庆市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7号)执行。 (三)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8号)执行。 (四)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重庆市中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9号)执行。 (五)申报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按照《重庆市实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6号)执行。 五、关于高等职业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 (一)新批准成立的高等职业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应在批准成立起(以市政府批文为依据)三年内有计划地完成由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系列向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系列过渡工作。 (二)过渡期内的高等职业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级讲师转评副教授的学术成果及高校任教经历要求,仍按照渝教职改〔2004〕40号文件执行,即凡从事高等职业教育1年及以上并且取得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且在任现职期间在正式公开刊物上(不含内刊、增刊)公开发表申报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专著1部)及以上者可以申请转评副教授。 过渡期结束的高等职业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级讲师转评副教授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73号)文件执行。 (三)高级讲师转评副教授的其他条件仍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职业学院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改〔2001〕30号)文件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中专、中学研究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 (一)中专研究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范围、对象、条件等按照《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8号)文件执行。 (二)中学研究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范围、对象、条件等按照《重庆市中学正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9号)文件执行。开展2010年度申报中学研究员级教师教学实绩考评有关工作另行通知。 七、关于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 (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条件同等。在操作上,中等及其以下民办学校的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我市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中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1999]18号)文件执行。 (二)根据教育部第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独立学院教师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参照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教师评聘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市内民办高校教师申报各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参照重庆市高职高专、成人高校教师评聘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尚不具备中、初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民办高校中、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仍由重庆市高职高专、成人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八、有关事项 (一)破除论资排辈的观念,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各企事业单位要把选拔、培养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实践中发现人才、成就人才。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有空岗才能组织申报,但对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三次以上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或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条件,且年龄在35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40岁(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 (二)坚持以用为本,人才优先。对事业单位中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符合人才引进政策,通过引进人才渠道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2.组织选派参加援外、援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参加“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鉴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