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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阶段 实施关闭(7月1日至8月31日)。7月初,行署将派出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进一步落实整治关闭任务;8月份,各地区对拟关闭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四阶段 总结验收(9月1日至10月31日)。各地区要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行署将派出工作组检查验收专项整治工作。 五、关闭取缔的标准 (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主要媒体上公告关闭取缔非煤矿山企业名单。 (二)相关部门要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工商许可、火工品使用存储许可和供电等相关的证照和审查审批手续。 (三)停止供应电力,切断并拆除供电设备设施。 (四)停止供应火工品,剩余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五)由国土、经委等相关部门负责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生产设备、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遣散从业人员。 (六)予以关闭的尾矿库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闭库手续。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7〕48号)要求及2008年全盟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效能,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目标任务的实现。苏尼特右旗、锡林浩特市、白旗、黄旗和西乌旗、多伦县等旗县市的整治任务落实情况,盟里将重点予以督促检查。 (二)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与配合,坚持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研究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专项整治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加强协调,综合治理。各地要把专项整治与矿业秩序整顿工作结合起来,促进矿业整体安全水平的提升;把专项整治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起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结合起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四)督促检查,保证质量。根据工作安排和要求,盟里将抽调国土、安监、经委、发改委、公安、监察、电力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督查验收组,按照关闭取缔的标准,对各地专项整治和关闭取缔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各地要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2008年全盟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关闭企业目标任务一览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