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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管网:网线两侧0.2米范围和灌桩周围0.3米范围; (五)机井、提灌站、倒虹吸和渡槽:建筑物轮廓线外2米范围;管道线两侧0.3米范围; (六)烤房:单座建设的烤房、晾房轮廓线外1米范围,以烤房群建设的为建设用地边界线外2米范围。 第十五条 烟水工程管护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沟渠、塘坝、水池、水窖、管网等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沟渠要及时清理,塘坝要定期进行清淤;烤房要保持清洁、卫生,保证线路、通风口畅通。 第六章 管护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以烟叶养工程”制度,由产烟县(区)财政从当年地税征收的烟叶税中提取0.5-1%的资金,作为烟基项目工程管护资金。建立受益村、村民小组和农户筹资管护制度,由烟基项目受益的村或村民小组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从集体财力中安排一定的项目管护资金,也可通过“一事一议”方法向受益农户筹措一定的项目管护资金。 第十七条 烟基项目管护资金应在县(区)级财政设立专户,全部用于烟基项目的维修及管护人员的费用开支,确保专款专用,县(区)烟草工作办公室应制定管护资金使用办法,按项目的维护及管护情况给予管护单位适当补贴。县(区)烟草工作办公室和管护单位要建立专用账本,实行专账、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 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向受益农户收取的烟基项目管护经费,要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定期张榜公布收支情况,依法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各县(区)烟草工作办公室应定期向本县(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建后管护领导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管护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建后管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区)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