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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中省直企业申报外贸发展金项目时,直接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市(地)、县申报外贸发展金项目,由同级财政和商务(外经贸)部门共同审查形成报告,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省属企业和市(地)、县申报外贸发展金项目时间为每年5月30日前。 (二)省商务厅提出外贸发展金项目安排意见,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支持项目。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资金导向计划,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拨付资金,对确认支持的市(地)、县项目,省财政厅通过市(地)、县财政部门拨付;对确认支持的中、省直属企业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专项资金采取分批拨款的方式,3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3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第一次拨付60%,剩余资金在拨付前,由省财政厅委托当地财政部门,对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再行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资金,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渠道拨付。 第十条 申请外贸发展金应提交的资料 (一)外贸发展金申请报告 (二)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三)出口基地建设补贴项目,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同级政府批准文件;属贷款贴息的项目还应提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利息清单(原始单据)。 (四)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承保情况通知书、赔款转让协议、经办结的押汇申请书、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清单。 (五)企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诉讼补贴项目,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原始付款凭证。 (六)境外资源开发项目补贴项目,须提供项目合同、有关批件、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立项批复文件及投资开发的相关资料。 (七)国外商标注册和质量认证需提供商标证书和质量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八)各地商务(外经贸)和财政部门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的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专项使用资金,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并应接受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和商务部门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截留、挤占、挪用以及虚报瞒报等骗取外贸发展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追回资金、三年内不予扶持该企事业(或项目)以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财企[2004]3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 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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