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门前四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14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四包”是指: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硬化、包美化亮化、包环境秩序。(以下简称“门前四包”) “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应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凡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区管理单位、居民住户、集贸市场、早(夜)市及摊点主办单位、建筑工地建设单位和业主(以下称责任单位和业主),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 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公民,均有参加“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维护良好城市环境的义务。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门前四包”责任制实施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作,负责与辖区内各责任单位和业主签订“门前四包”责任状,各镇、街道办事处为“门前四包”责任状工作落实的承办部门。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对“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和责任区内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公安、工商、建设、园林绿化、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第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各责任单位和业主应当承担以下“门前四包”责任制: (一)包环境卫生。在划定的责任区内按要求自备废弃物容器,垃圾实行袋装;保持责任区地面清洁,及时清除痰迹、纸屑、果皮、烟头等各种废弃物和积水、积雪、积冰,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等行为。 (二)包绿化硬化。负责划定责任区内除市政、园林硬化绿化以外的绿化和地面硬化。及时制止、举报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向绿地和树坑内倾倒污物等行为。 (三)包美化亮化。负责清除划定责任区内建筑物或公用设施上的乱贴、乱挂、乱写、乱喷等现象,清洗整修建筑立面;商招店招、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符合城市管理要求;保持亮化设施完好。 (四)包环境秩序。负责划定责任区内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停放,有义务制止乱停、乱放行为。制止责任区内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督促责任区内停放的车辆相对集中、整齐有序,严禁侵占盲人道,并保持盲道畅通,制止无效及时向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反映,由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查处。 城市道路两侧临街以外,由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居民社区通过制定居民公约等形式,动员本居住地区的居民搞好住宅门前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协助维护社会环境秩序。 第五条 “门前四包”责任制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管理原则,各区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在“门前四包”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性和能动性,进一步构建起“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缝隙的“门前四包”工作局面。 除应由各责任单位和业主承担的“门前四包”责任以外的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责任区由环卫、市政、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的划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应由本部门承担的工作,对工作不及时、效果不明显等影响“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的各责任单位和业主,应按照责任状所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和业主“门前四包”责任区按照下列原则划定: (一)各责任单位和业主“门前四包”责任区范围划分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划定。责任范围包括地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包括该单位建筑物立面、墙基或围墙至人行道侧石以内,左右至毗邻单位和居民住户,无毗邻单位和居民住户的左右各补延3米。责任范围之外,居民社区也应按“门前四包”的要求做好工作。 (二)各责任单位和业主“门前四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由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