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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8]22号
【颁布时间】 2008-03-21
【实施时间】 2008-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工作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工作的通知

  (大政发〔2008〕22号)


  

  大理、宾川、弥渡、南涧、巍山、洱源、剑川、鹤庆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44号)精神,深入推进以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如期实现2008年血防工作目标,进一步做好血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控制传染源的各项措施

  

  (一)着力抓好有螺环境禁牧工作,大力推行家畜圈养和以机代牛。一是要加强宣传,提高实施家畜圈养、禁牧和以机代牛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严格实施家畜圈养和有螺环境禁牧,切断血吸虫病的传播链,从根本上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二是要依法防治、落实责任,确保措施落实到位。疫区各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和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强化依法防治意识,明确责任,安排落实必要的经费和人员,制定实施禁牧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方案,认真抓好有螺环境禁牧工作。县市级卫生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钉螺调查,会同农业、畜牧、水利、林业部门划定有螺环境,并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有螺环境警示标志的设立和维护,对靠近村庄和人畜活动频繁的有螺环境安排专人看管,实施禁牧。对在有螺环境放牧的家畜,禁牧监管人员可予暂扣,并由县市、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强制查治。三是要加强引导、完善机制,切实保障疫区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结合农业、畜牧、水利、林业专项规划的实施,结合农业、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建设抑螺防病林等措施的落实,积极探索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研究、出台优惠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引导和扶持当地农民种草养畜,尽快建立起有螺环境禁牧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护疫区群众身体健康和发展疫区经济,加快血防疫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进一步落实人畜粪便管理措施。必须严格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人畜粪便管理措施。一是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进建沼气池、改厕、改厨、改圈(以下简称一建三改)工作。要结合血防疫区建无害化卫生户厕等项目的实施,切实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有效控制血吸虫病和其他肠道传染病的传播。要按照农村改厕和沼气池建设项目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优先、集中落实到血吸虫病流行村。到2008年底,完成中央下达的6.92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使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80%以上。二是要保护好水源。要修建相关设施,加强对农村人畜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下水、下田,减少病畜粪便对环境的污染。三是农业部门要加大对以黄牛、奶牛、水牛、马、驴、骡为主的家畜查治病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家畜血吸虫感染率。

  

  


  二、统筹推进血防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

  

  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地配套安排好卫生、水利、农业、林业血防综合治理项目,形成合力,发挥综合效应。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有螺沟渠相连的适宜农田,特别是钉螺密度较高、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威胁较大的重疫区村的钉螺孳生环境,优先实行土地整理。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将河流、排灌渠道、田间道路和防护林网等建设项目,与有螺河段和沟渠治理、修建机耕道等血防灭螺工程结合起来,科学规划,联片整治。要加大“以机代牛”工程实施力度,加快推进疫区农业机械化,切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

  

  疫区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将血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血防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研,查找问题,分析原因,一村一户地研究制定有效解决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血防工作的支持和督导检查力度。要严格按照《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条例》要求,制定督查方案,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切实加大对血防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

  

  州血防领导小组将于2008年4月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各县市落实“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进行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要求落实措施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进;对违反《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条例》,未依法实施有螺环境禁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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