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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郴政办函[2008]84号
【颁布时间】 2008-05-19
【实施时间】 2008-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郴州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后管护,确保建成项目的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烟办〔2007〕32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行政区域内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烟基项目)的建后管护,包括2005年前各县(区)烟草部门投资建成的烟基项目和2005年后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补贴资金建成的烟基项目。
  
  第三条 烟基项目建后管护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努力实现“以烟叶养工程”的管护目标。
  
  第四条 各产烟县(区)、乡(镇)政府及烟草工作部门负责对烟基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项目产权和管护组织

  
  第五条 烟基项目产权归属所在地烟农、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烟农自建的水窖、水池、烤房等项目,产权归属烟农;由烟草部门投资,村民和村民小组或村委会部分自筹建设的烟田水利设施,产权归属受益的村民小组或村委会。
  
  第六条 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所有的集体烟基工程,由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负责工程的管理和服务;跨村的项目,由相关村委会按所辖区域分段管护;烟农自建的项目,烟农为该项目管护主体。
  
  
第三章 管护方式

  
  第七条 各地要制定项目管护制度和管理标准,明确管护责任,成立由村干部牵头的管护机构,确保工作责任到位、工程设施完好。
  
  第八条 烟农自建的管网、水池、烤房等项目,由烟农自行管护,并做好管网、水池的清淤、保养、清洁和维修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规模小、涉及一个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的项目,由受益的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成立管护小组进行管护。村民小组或村委会也可委托承包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由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负责监督。
  
  第十条 项目规模大、涉及受益农户多或涉及多个自然村、村委会的项目,由乡(镇)政府成立管护队伍进行管护,并制定烟基项目管护实施方案,建立管护制度。
  
  第十一条 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建好的烟基项目承包、租赁管护,由村民小组、村委会或管护小组与承包户或租赁人签订承包合同。通过承包或租赁经营、以养代管等多种形式,发挥项目综合效益,尽可能减轻农户的经济和劳务负担。
  
  
第四章 管护制度和责任

  
  第十二条 健全烟基项目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做到“一查、三管、四护”。“一查”,即定期进行巡查。“三管”,即管人、管机械、管牲畜。“四护”,即护边,做到沟边、渠边、塘坝边等不垮塌;护安全,做到水池、水渠等项目有安全设施和警示语标志;护环境,监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做到水池、水渠、塘坝等不受污染;护畅通,做到沟渠、管网、烤房等不淤不堵不渗漏。凡损坏烟基项目设施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各受益村村委会的管护人员(包括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委托的管护人员、烟农民主推荐的管护人员、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专业户、管护小组确定的管护责任人等)必须与管护小组或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管护合同,落实项目管护责任,制定管护人员考核办法,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报酬、定奖惩”的责任制。
  
  
第五章 烟基项目管护范围及标准

  
  第十四条 烟基项目管护范围
  
  (一)沟渠和排洪渠:沟渠沿沟帮外轮廓线以外0.5米范围,排洪渠沿沟帮外轮廓线以外1米范围;
  
  (二)水池、水窖:池、窖边线外1米范围;
  
  (三)小塘坝:蓄水区最高水位线以上2米范围,拦河坝和泄水道、输水道等建筑物轮廓线外2米范围;
  
  (四)管网:网线两侧0.2米范围和灌桩周围0.3米范围;
  
  (五)机井、提灌站、倒虹吸和渡槽:建筑物轮廓线外2米范围;管道线两侧0.3米范围;
  
  (六)烤房:单座建设的烤房、晾房轮廓线外1米范围,以烤房群建设的为建设用地边界线外2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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