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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8年2月13日市政府8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大庆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管理行为,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 企业对投资、融资、担保、产权转让、资产处置、重组、改制、清算、资本变动等重大资产管理事项,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依法、科学、集体、民主决策。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企业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监事会或其他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资产管理活动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章 企业投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或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其他投资等。 第七条 市财政预算资金向经营性领域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审定。市国资委全程参与投资项目的论证、研究、投资等,并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程序。投资项目完成后,及时形成资产,纳入国资委监管范围。 市非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项目,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核,再履行相关程序。 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企业的投资项目需要到相关项目管理部门报批(核准)和履行有关程序的,企业应在申请报批(核准)前,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县、区属企业投资项目的确定方式由县、区政府决定。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 (一)组织研究企业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对外经济合作; (二)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三)指导企业加强预算管理; (四)监督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和工程建设; (五)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监管; (六)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第九条 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并按程序实施投资决策,组织投资;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年度投资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开展投资分析; (五)对所出资的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重大投资活动实施监管。 第十条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预算。年度投资预算应对投资项目的现金流出量和流入量进行预测,反映预算年度内企业投资总规模、投资类别构成、资金来源和投资回报等情况,反映重点投资项目预计进展情况,做出风险因素评估、获利因素分析和资金筹措等安排。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编制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年度投资总体情况和年度投资预算执行情况、重点项目进展和投资回报等情况,并与下一年的年度投资预算报告同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对企业呈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市场、效益、技术、管理、环保、法律、风险等方面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