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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发[2008]3号
【颁布时间】 2008-03-20
【实施时间】 2008-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1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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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经济事项


  

  


  第三十条  企业产(股)权发生变动,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出租、出借、承包等)的变动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按有关规定需由同级政府批准的,在报同级政府批准前,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第三十一条  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企业人员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重大会计事项变更或调整的;

  (三)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涉及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

  (四)其他重要经济事项。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奖惩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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