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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其他经济事项 第三十条 企业产(股)权发生变动,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出租、出借、承包等)的变动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按有关规定需由同级政府批准的,在报同级政府批准前,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第三十一条 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企业人员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重大会计事项变更或调整的; (三)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涉及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 (四)其他重要经济事项。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奖惩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