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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08]43号
【颁布时间】 2008-03-20
【实施时间】 2008-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2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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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调控合力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根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不同性质,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环环衔接,环环把关,环环制约。进—步完善信息互通制度,在审核项目时严格审核项目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完备,并及时将部门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文件抄送相关部门。抓紧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管理情况的交流,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三)建立投资项目管理档案,做好投资项目信息公告工作

  要建立投资项目管理档案,及时掌握投资信息。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按照“不重、不漏、不假”的原则,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建立全省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制度,新开工项目特别是5000万元以上重大投资项目开工后要及时办理统计登记,并做好跟踪统计。建立健全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制度,确保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推进建设领域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共享平台建设,推行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网直报工作,启动建立省、州(市)两级统计部门建设领域统计数据库,逐步构建全省投资宏观监测预警系统和项目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由州(市)发展改革委每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做到全过程管理

  有关部门在继续加强对新开工项目事前管理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核(备案)文件,并责令停止建设。

  


  三、准确把握,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全面理解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方针,紧密结合云南实际,在好字优先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全省经济发展好中求快、稳中求快、协调中求快。一是突出重点领域,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国家鼓励发展、能带动新农村建设、有利于社会事业发展、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自主创新、有利于改善民生的领域;二是突出重点项目,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特别要下大力气把国家鼓励的行业、产业方面的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好,确保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适度增长;三是严格控制产能过剩项目和“两高”项目,高度重视和充分认识这类项目对全省经济良性发展的不利影响,以投资结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各地、各部门要不断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要进一步改进作风,主动帮助项目单位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符合“8项条件”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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