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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专[2010]324号
【颁布时间】 2010-09-21
【实施时间】 2010-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3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打码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
  目前,卷烟打码到条及订单采集系统已正式运行,各单位已基本具备打码条件,为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秩序,推动“卷烟上水平”战略任务的顺利实施,现将卷烟打码销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卷烟必须打码到条
  商业企业所有卷烟货源必须进入营销系统,通过正常经营的持证零售户入网销售,销售卷烟必须打码到条,未打码到条的卷烟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展开自查,自2010年10月份起,不得销售无码卷烟。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个别暂不具备卷烟打码条件的单位,要向国家局专门报告,说明情况并限期完成技术改造,做到打码销售。特殊包装的卷烟也要打码,可进行人工打码。
  二、加强卷烟打码管理
  商业企业要制订卷烟打码到条管理办法,明确打码到条的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打码到条系统的运行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系统维护,确保条码数据的妥善保存,尽快创造条件,使条烟打码信息可验证、可查询。如卷烟打码工作遇到特殊情况或问题,要形成书面记录并报告国家局。
  三、严格专卖监管
  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对卷烟打码到条工作情况的检查,纠正不打码和打码不规范现象。要将条烟打码事宜公告辖区内的零售户和消费者,零售户有权拒绝接收未打码卷烟。要将条烟打码情况作为内管检查和市场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无码烟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发现未打码销售卷烟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单位要认真抓好上述事项的贯彻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卷烟打码到条,严格规范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国家局将于近期组织人员对卷烟打码到条工作及相关市场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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