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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颁布时间】 2010-09-20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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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阅览证。
  第二十三条 车站、码头、机场、医院等场所和公用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残疾人优待服务窗口,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建筑物、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与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车站、码头、停车场、大中型商场、宾馆、旅游景区(点)、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
  公共交通站所和工具应当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
  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应当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五条 大型、重点公共场所和风景区、公园的主要景点应当设立盲文简介和盲人手摸模型。
  面向公众服务的重点服务行业应当推广手语。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数额。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残疾人不提供优惠服务或者不执行减免收费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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